7月7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外)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便利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通知》有哪些变化?管理部门应如何推进下一步工作?本报邀请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运中心副研究员孟兴凯进行解读。
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试、申领两证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明确,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同年1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不得再组织开展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驾驶员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为持续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进一步减轻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负担,《通知》提出,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安全驾驶理论内容纳入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简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领手续。申请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凭取得的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现“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试、申领两证”。
完善培训考试 提高驾驶员素质
为提升驾驶员培训与考试质量,《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规范开展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对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的,依法严肃查处。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更新后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题库,规范开展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人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
优化服务流程 提升办理便捷度
为进一步便利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领使用,《通知》明确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人员,可在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进行线下或线上申请,提交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申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放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或电子证照(纸质证件和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针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补发、换发、变更、注销、诚信考核等服务事项,《通知》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便民政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领、发放、变更和注销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要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的数据上传、更新和共享,持续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补发、换发、变更、注销、诚信考核等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落实规章制度 规范从业经营行为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诚信考核,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6号)明确了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以及奖惩措施,并建立实施诚信考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对此,《通知》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年度评定,并实施差异化继续教育。对年度诚信考核计分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的驾驶员,不得强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对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要督促其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规定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经营行为,《通知》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跨省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依法通过诚信考核、公开公示等方式,进一步规范驾驶员从业经营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