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贾康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系列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近些年我国在实行积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过程中,这一直是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今年以来,为继续化解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的影响,针对总需求不足这一主要矛盾,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继续在积极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加力增效,以服务于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等宏观治理目标,支持经济运行进入合理区间并实现高质量发展。而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今年延续和优化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明确发布,是在连续数年较大力度实行减税降费的基础上,在新的一年中进行的更趋务实的安排,有助于更好地激发企业的经营活力和创造力。
近年来,为数众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遇到了一定的生产经营困难。针对此,两部门明确,将在两年间,也就是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具体是指同时符合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3个条件的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只计其中的四分之一),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可见,在前些年对以增值税为主要代表的流转税推出降低税率、加快留抵退税等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措施后,在所得税方面,有关部门今年有重点地继续体现了对于我国1.6亿多户经营主体中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支持,这有利于激励其在复工复产、创业创新中,以更高的积极性在业绩上发力进取。此外,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两部门还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以5年为期,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同时,为更好贯彻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实施科技创新,两部门还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可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其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种为鼓励企业研发而在税前规定加计扣除的优惠办法,既有国际经验可借鉴,也有我国前些年的实践经验可援引。新规定的特点,是在“形成无形资产”这个概念上,清楚区分了“未形成”和“已形成”两种情况,进而给出具有细则性质的操作规定,明显带有提升该项措施“精细化”程度的进步意义。
在与优化供应链密切相关的物流领域,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两部门明确规定,继续实施物流企业的大宗仓储设施用地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以5年为期,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发现,这一税负打了个对折,可谓优惠力度不小,充分体现了我国积极支持物流业蓬勃发展的鲜明政策导向和务实措施。
一系列税收的优惠、税费的减免,在其适用期内,固然会产生积极有效的正面效应,但所涉及的企业还应认识到,对于追求生产经营的成功而言,政府的这些优惠政策措施,毕竟还只是起引导、鼓励、辅助性的作用。在享受政策优惠措施时,各个企业应顺势有为,注重协调地加入其他多种相关因素,形成优化组合,更加有效地打造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